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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监管法治保障的完善

2025年07月24日 19:03   来源:澳门小赌攻略:经济网   

自1997年颁布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文简称《价格法》)对于培育市场竞争、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价格法》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防止政府不当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为以市场竞争方式形成价格提供前提保障。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求经营者切实履行明码标价义务,防止和惩处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保障公平、鼓励交易、促进合理竞争。

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澳门赌场app: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的范围被大幅限缩,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领域持续拓展。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公平交易,成为价格治理的重中之重。随着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涌现,不正当价格行为呈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诸如“大数据杀熟”“内卷式竞争”等行为已经超出《价格法》既有条款文义所能解释的范围,导致价格主管部门“看得见却处罚不了”,很难有效维护公平交易,难以保障市场竞争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面对这种情况,《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增设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强化成本调查等监督检查措施和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价格监管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消费者保护

1997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该规定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经营者,不包括消费者。随着大数据应用的普及,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类行为通常被称作“大数据杀熟”,表面上是价格歧视,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实质上却是过高定价,运用大数据分析尽可能攫取更多消费者剩余,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阻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对此,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四条第(五)项将消费者纳入价格歧视制度的保护范围。价格主管部门可据此查处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强化消费者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促进合理竞争。

二、增设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

1997年《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串通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践中,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容易引发争议;同时,也出现了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对此,《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进行了增补和完善。

一是细化哄抬价格的违法性认定标准。1997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实践中,尤其是非典疫情、新冠疫情、重大节假日期间,诸如口罩、蔬菜等特定商品供给与需求失衡,市场无法发挥作用,有些经营者借机大幅涨价,加剧消费者恐慌,阻碍市场发挥其决定价格的作用。《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近年来的执法实践,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进一步细化哄抬价格的违法性认定标准。

二是禁止强制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1997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在平台经济领域,平台经营者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对此,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违法主体仅限于平台经营者。基于此,《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四条第(二)项拓展适用范围,禁止所有经营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三是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四条增设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规定。同强制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一样,这些行为也都具有阻碍交易的效果,不利于技术进步。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这些规定,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网络交易平台等不合理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阻碍公平交易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提升信息的完全性、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阻碍交易的行为,是保障公平交易的主要措施。为此,《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加重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确保弱势一方的知情权,同时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增设成本调查制度,提高市场监管部门识别阻碍交易行为的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加重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明码标价是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但是,1997年《价格法》所设定的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太低,以至于很难保障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如果明码标价无法落实,公平交易就失去了第一道屏障。为此,《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原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加重处罚。这有助于经营者切实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

二是将成本调查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成本调查是确保定价公平合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据1997年《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本调查仅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领域。为了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落实经营者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制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等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也需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成本调查,需要经营者提供成本、利润、税收、产量、销量、供求情况、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比价、与国外的比价等相关资料。这些要求均属于侵益性行为,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下实施。对此,《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增加“必要时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的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进行成本调查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助于有效遏制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公平交易。(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价格收费监管研究中心主任 董笃笃)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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